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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新政解读化解信任危机仍是挑战

发布时间:2020-10-17 02:04:52 阅读: 来源:拖链厂家

新政解读:化解信任危机仍是挑战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为配合IPO重启,密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四大新政,内容基本涵盖了发行、监管、重组及回报等各个方面。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时间从原来的“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改为了“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此披露时间的延长,在于帮助投资者能够有更充分的时间了解拟发行企业,加大了公众舆论以及准投资人、知情人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督、检举力度。  而对中介机构及保荐人等,“对报送材料前后矛盾抑或同一事实表述有实质差异的,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被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等新规加大了保荐人及中介机构责任。使其在整个项目承销过程中有所顾忌,从而较大程度保障了新发行上市企业的整体质量。  同时,将原有的发行审核期缩短至3个月,又极大地缩短了中介机构乃至发行主体的时间成本,提高了中介机构项目周转率。  “首发新股时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即可向投资者转让部分老股”。说明开始允许发行人存量发行,缩短了投资机构的变现周期,放开了PE及其他投资人的变现通道。容易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汇入股权投资的洪流。而“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等硬性条款又约束及增加了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  “首发企业可申请先发公司债”的条款不但解决了拟上市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延长了投资人对公司的审核周期。如可先行持有公司可转债。业绩稳定由债转股,否则到期偿债,增加了企业责任、缩小了投资人风险。  在“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方面,设置了“锁定期满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等障碍。亦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董事及高管层面强行约束及要求了诸如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及承诺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时的强行回购措施以及赔偿等责任。其中还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都是以承诺形式必须在首次发行之前公开披露。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条款,又极大地保障了二级市场投资人利益。因为据此等于有了优先沽出权,至少信息层面相较对称。  至于其他条款中,从增加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到市值配售再到回拨,实际是从定价及认购的角度增加了市场的公平程度。而“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规定则是一严厉的狠招。  当然,新政之后还会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其中也可能会牵涉到发行人主要股东及高管在解禁之前的抵押行为;抑或届时无力回购等诸多问题。但可以肯定,几条新政的出台是积极的,应该是切实站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但是,目前市场屡提不振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长期引发的信任危机。因此监管机构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的过程中也应多考虑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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